长春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Chapter 2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Article 11In force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对现有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尚不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业培训考核,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内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限期内不能达到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不得继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