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省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的二十日前,向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省级决算草案和完整的决算报表,由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和有关检查、专题调查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变更预算;

(三)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内容是否完整,各项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四)重点支出完成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五)上级专项拨款、补助款项和超收收入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预备费使用情况。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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