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废弃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其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其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物品、物质,但放射性物质以及受其污染的物质除外。
(二)循环利用,是指再利用、再生利用和热回收。
(三)循环产品,是指按照循环经济的原则设计生产的,资源利用率高、能源消耗低,能够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产品,以及通过废弃物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而生产的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