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实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补贴制度。市、区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一)从事有关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开发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采用前项研发的新技术生产有关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的企业;
(三)采用其他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