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以下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项目:

(一)民族民间传统工艺品、服饰、器皿、食品等;

(二)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民居、设施、场所;

(三)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民俗活动表演;

(四)民族民间原始经卷、典籍、文献。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资源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滥用。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和珍稀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严禁乱采、滥挖或者盗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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