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划定疫点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点出入口设立明显标志,配备消毒设施和药品,并根据扑灭畜禽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点的人员、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物品进行消毒;

(二)禁止染疫、疑似染疫以及易感染畜禽及其产品和病死畜禽流出疫点,限制非疫点畜禽进入疫点;

(三)对病死、染疫、疑似染疫以及易感染同群畜禽进行扑杀、销毁或者作无害化处理;

(四)对畜禽排泄物、垫料、受污染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畜禽运载工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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