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州、县两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畜禽诊疗以及易感染畜禽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