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各类农业和农村建设项目。

各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和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其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国土综合整治、中低产田改造、水土保持、设施农业、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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