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及其他优惠政策: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免征增值税;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牧、林、渔业项目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和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疾病防治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

前款第一项、第四项所列免税的计算以合作社成员账户和会计账薄为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