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重点专项规划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编制目录。

列入编制目录的重点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

(二)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和薄弱环节;

(三)需要国家、自治区审批或者核准的重大项目以及申请国家和自治区投资且数额较大的领域;

(四)涉及重大产业布局、行业发展或者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