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是区域内各行政区编制各类规划的依据。规划期一般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
下列地区可以编制区域规划: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区域或者保护区域;
(二)对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或者布局有重要影响的地区;
(三)经济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城镇密集地区;
(四)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经济圈、经济带;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地区。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