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自治旗、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乡(镇)长、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长,每年要与其上一级行政领导签定防火责任状,明确森林防火责任。

林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森林防火联保责任制。

Local Regulations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