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Article 5Amended市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工商、牧业、卫生、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