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单位,报经有决定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产或转产。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