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严格控制新污染源。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它水上设施,必须将防治水污染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防治水污染的设计文件,必须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防治水污染所需资金、设备、材料等,应当和主体工程统筹安排,纳入计划和工程概算;

(三)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防治水污染设施必须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发给水污染排放许可证,不准投产或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