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清水通道维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生态公益林、天然林、特殊和珍稀物种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重要湿地、传统村落和文物古迹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编制或者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园区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等,应当坚守生态保护红线,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