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矿产资源开发中,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由开发者负责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恢复治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完成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修复。

无法确定项目业主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由所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