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无偿献血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收回无偿献血证;伪造无偿献血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