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Article 4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广使用无磷洗涤剂,保障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工作的正常进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禁止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剂的日常监督管理。质监、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剂的日常监督管理。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