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视情节轻重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治理;对岩溶资源造成破坏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所运输的岩溶钙华、钟乳石、基岩奇石等,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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