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宗教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算后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宗教团体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会同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宗教组织进行财务检查。在财务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或者在接到宗教教职人员、其他信教公民举报时,宗教事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