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完成施工后、使用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符合规定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抄送、共享相关信息。
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办理房屋产权交易、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2,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