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4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Article 40Amended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用联组审议的方式,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有重大意见分歧的问题,组织常务委员会有关组成人员在联组会议上进行辩论。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