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
地方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立法公开,发扬民主,集中民智,反映民情,体现民意。
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体现特色。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立法权限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