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阿哈水库二级保护区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

(四)堆放、填埋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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