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5, 201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2
- Articles
- 51 articles
(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Chapter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一)遵守法律,品行良好;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四)具有一年以上法律职业经历或者在法律服务机构实习满一年以上;
(五)经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规定的成绩。
(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
(三)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鉴定表;
(四)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出具的考试合格材料或者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证明;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本所执业的证明。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有关法律服务执业证书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其他情形。
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后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吊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二)受聘担任法律顾问;
(三)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调解、仲裁、行政复议;
(五)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权拒绝代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庭上发表代理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Chapter 3基层法律服务所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不少于二名具有二年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经历的合伙人;
(三)有符合市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一)申请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合伙协议;
(四)合伙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五)住所证明;
(六)资产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被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依法办理该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注销手续。
Chapter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员享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一)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五)组织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六)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申诉;
(八)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调查;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对方当事人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担任原任职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三)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四)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五)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六)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七)在法庭上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的。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擅自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合伙人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故意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基层法律服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