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公安机关及农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城镇养犬的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的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