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永久保存记录簿,并在填埋场地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识别标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险废物填埋场地进行监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