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实现水位、水量、水质等监测信息的采集、传输、处理、储存和应用。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标准安装水量或者水质自动监测设备,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实现对取用水的智能控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备、取用水计量设施及其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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