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生产取水量在规定限额内的,不缴纳水资源费;超过限额部分的,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高于本地地表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高于一般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和定额制定不同类别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超计划、超定额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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