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保护需要,有计划地涵养地下水水源,积极推进雨水、再生水、海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并采取多种措施给予鼓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同步安排污水处理回用设施与管网系统建设,鼓励工业生产、环境卫生和生态景观使用再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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