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古城保护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Repealed市人民政府负责大同古城保护、管理的领导工作。市规划、建设、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城保护管理工作。市计划、财政、房产、市容环境卫生、环保、土地、公安、工商、旅游、民政、地矿、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大同古城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大同古城保护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