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村镇供水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村镇供水需求。

村镇供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村镇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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