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村镇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 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四)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五)国家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单村及以下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群众集体所有;联户及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户所有。
村镇供水工程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管护经费由工程所有者承担,县级人民政府适当给予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