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实施办法Article 24Repeale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一)政府拨付的用于乡镇企业发展的周转金;(二)乡镇企业每年上缴地方税金增长部分中10%的资金;(三)乡镇企业管理费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四)基金运用产生的收益;(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农民和其他法人、自然人等自愿提供的资金。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