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政府拨付的用于乡镇企业发展的周转金;

(二)乡镇企业每年上缴地方税金增长部分中10%的资金;

(三)乡镇企业管理费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四)基金运用产生的收益;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农民和其他法人、自然人等自愿提供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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