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乡镇企业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乡镇集体企业的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农民集体所有,所有权由能够代表乡镇农民利益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行使。

村、组集体企业的财产权属于举办该企业的农民集体所有,所有权由能够代表村、组农民利益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集体企业资产管理机构行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按出资份额属于投资者所有,所有权由投资者行使。

农民合伙或者个人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所有权由投资者行使。

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乡镇企业的财产权属于股东所有,所有权由股东大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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