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外的单位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的,当事人各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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