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

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重大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

(三)对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具进行试验、示范;

(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普及农业科学知识;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当地农用生产资料和农业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搜集、整理、传递农业科学技术信息;

(七)对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业务指导。

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业技术宣传,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四)实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具的试验、示范;

(五)指导村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或者农民技术员及其群众性科技组织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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