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的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其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承包地的居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国有农(林)场职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农民成员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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