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Section 3 其他污染防治Article 44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作业活动,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夜间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6Article 4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