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供水安全监测、报告、预警职责,或者发生供水安全事故后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二)不履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控制职责,或者不依法责令拆除、关闭违法设施的;
(三)不执行取水总量控制制度的;
(四)不履行水资源调度职责的;
(五)不履行水功能区、排污口(渠)管理职责的;
(六)不履行监测职责或者发布虚假监测信息的;
(七)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