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设立湘江保护协调委员会,统筹协调湘江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湘江保护协调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湘江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成,由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湘江保护协调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湘江保护的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二)研究、制定湘江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湘江保护联合执法;

(四)组织协调湘江保护综合评价考核;

(五)协调处理湘江保护中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重大争议;

(六)需要统筹协调的其他重大事项。

湘江保护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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