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环境保护、卫生、城镇供水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水环境、城镇供水监测网络,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重点监测湘江流域设区的市和县(市、区)行政区域交界断面、湘江河道控制断面、重要水功能区和重要排污口(渠)的水质、水污染状况,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湘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居民用水点的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在枯水期或者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等特殊时期,应当增加监测次数和监测点,及时掌握水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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