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