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资源进行定期调查。调查分为普查、区域调查和专项调查。

普查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普查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区域调查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

专项调查由农业资源专业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

区域调查和专项调查结果应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被调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农业资源数据以及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漏报、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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