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农业资源进行质量评价。

农业资源质量评价包括农业资源总体质量评价、农业资源单项质量评价。

农业资源总体质量评价应以农业资源整体质量状况为重点,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业资源单项质量评价应以农业资源单项质量状况为评价重点,由农业资源专业部门组织实施。

县(市、区)农业资源总体评价报告应当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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