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全市性的地方统计调查表,由市统计机构制定,或者由市统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市、区)的地方统计调查表,由县(市、区)统计机构制定,或者由县(市、区)统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发非本部门所属企业事业组织内统计调查表,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报同级统计机构审批。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完成人民政府部署的紧急调查事项,市统计机构又无此项资料的,可以制发一次性专项统计调查表,报市统计机构备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非常设机构,不得制发统计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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