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或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居民住宅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和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应标准,分别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以下简称配建教育设施)。

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用地为划拨用地,建成验收达标后应当无偿移交辖区政府,由教育部门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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