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民用建筑供热实行按面积计费的,应当创造条件向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制计费过渡,逐步实现按计量热价收费。

民用建筑计热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双方发生争议时,以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面积为准。

未实行按计量收费的空置房不用热的,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按应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收取。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