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由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
市内区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县(市)、矿区人民政府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物价、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园林、环境保护、质监、民政、水务、工信及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3